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与批准情况
1,2022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lt,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gt,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lt,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gt,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lt,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gt,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lt,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gt,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lt,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gt,的议案》
2,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2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日前,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2年2月1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lt,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gt,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lt,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gt,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
公司发布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本次调整事项的说明
鉴于在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期权后至期权登记过程中,1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33人调整为719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701.60万份调整为698.80万份。
三,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鉴于在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期权后至期权登记过程中,1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33人调整为719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701.60万份调整为698.80万份
以上调整符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1日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