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导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最近几天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企业可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有关要求提交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申请截止日期为12月17日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形势变化,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了修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在太空,在深海,在极地,在各个科技创新萌发的地方,保险为“大国重器”织就了一张更广更密的防护网。
二,对2021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在2022年6月30日前进口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的公告》执行。
三,对2021年12月31日前,举办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及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项下的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继续按照财关税〔2019〕38号文执行,2022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附件1和附件2中所列销售业绩要求仅用于确定免税企业名单附件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该年度12月31日附件2和附件3中所列税则号列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设备名称及技术规格要求为准
五,如遇目录列明商品范围理解不清等特殊事项,企业及有关单位可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共同解释。
六,自2022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予以废止。
附件:
)article_adlist——>
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21年12月10日
温馨提示
查阅附件1—3,请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article_adlist——>
)article_adlist——>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